结婚后,公公的房子已经通过买卖的方式转让给

上海律师 2024-12-29
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  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,为夫妻的共同财产,归夫妻共同所有:(一)工资、奖金、劳务报酬;(二)生产、经营、投资的收益;(三)知识产权的收益;(四)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,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;(五)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。夫妻对共同财产,有平等的处理权。第一千零六十三条  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:(一)一方的婚前财产;(二)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;(三)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;(四)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;(五)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。

相关文章

桐庐县看守所地址 乐清市看守所地址 义乌市看守所地址 仙居县看守所地址 临海市看守所地址 庆元县看守所地址 龙游县看守所地址 长宁区看守所地址 上海市看守所地址 上海市第二看守所地址 临平区看守所电话 路桥区看守所电话 安吉县看守所电话 嘉善县看守所电话 定海区看守所电话 嵊泗县看守所电话 黄浦区看守所电话 宁波镇海区律师 宁波北仑区律师 宁波鄞州区律师 宁海县律师 安吉县律师 平湖市律师 永康市律师 常山县律师 台州市律师 仙居县律师 常熟市律师 太仓市律师